11.9元三个面包,39.9元两盒寿司、一盒炸鸡排、一盒小菜,这些是记者近日通过微信小程序“惜食魔法袋”下单的两个“剩菜盲盒”。而在平时,以正价购买这些商品需要多花近一倍的价钱。记者下单当晚九点到店取餐时,“剩菜盲盒”已所剩无几。商家告诉记者,“产品都是今天现做的,最好尽快吃,吃不完可以冷藏保存。”
随着盲盒经济的兴起,“剩菜”也能变盲盒,商家将当天没有卖完的食物进行随机搭配,以更加优惠的价格促销“剩菜盲盒”,受到消费者欢迎,但与之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受到关注。食品能否以盲盒形式销售?“剩菜盲盒”能否吃得放心?一旦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围绕这些问题,《检察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有关专家和律师。
食品能否以盲盒的形式销售
(资料图)
提要一:“剩菜盲盒”是临期产品的再包装,有趣、环保又省钱正是其走红原因。食品以盲盒形式销售,应以食品安全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为前提。
“从本质上来说,‘剩菜盲盒’其实就是以盲盒的形式对临期产品进行打折销售。”食品与国家安全论坛组委会新闻发言人许莉告诉记者,临期并非“过期”,更不等于“变质”,只要储存条件得当,食品安全是没问题的。
据了解,“剩菜盲盒”这种销售形式来自国外,近年来,该模式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多个城市走红。这种盲盒的一大特点就是划算,消费者花较少的钱就可以买到远低于原价的食品。同时,一些商家还会设置惊喜隐藏款。这种更具创意性和互动性的销售模式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销路、减少了浪费,实惠的价格让消费者既能吃好又能吃饱,还满足了好奇心和新鲜感,因此备受年轻人青睐。
“作为新兴的销售方式,食品安全法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食品盲盒销售予以禁止。”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张钦昱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剩菜盲盒’不仅不应被禁止,反而值得提倡。这种销售方式不仅实现了剩余商品的促销,更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一种符合反食品浪费法提倡的‘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的创新销售措施。”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同样认为,“食品可以以盲盒形式销售,只要经营者具备食品经营资质,就没有问题。”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盲盒商品的经营范围。其中第5条明确规定,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食品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
对此,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鑫旺认为,“该指引虽然没有对食品盲盒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态度,但食品以盲盒形式销售是有严格条件和限制的。销售企业应充分保障食品盲盒的质量安全,不得随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剩菜盲盒”能放心吃吗
提要二:“盲盒”自带的不确定性和“剩菜”本身的安全问题,使“剩菜盲盒”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要警惕“剩菜盲盒”看不见的潜规则。
与衣服鞋帽盲盒有所不同,“剩菜盲盒”本质上是一种食品类商品。既然是食品,食品质量和安全保障问题就不能被藏匿在看不见的盲盒内。
记者在相关评价平台上看到,有消费者在评价“剩菜盲盒”商家时,称购买的食物存在口感不佳、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等问题。由此可见,“剩菜盲盒”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值得关注。
“所谓‘盲盒’,意味着经营者难以在包装盒上预先注明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添加剂、过敏原等信息。这不仅违反食品安全法对‘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的规定,也使得消费者无法事先识别有损自身健康的特殊物质。”张钦昱指出。
不久前,一位美食测评博主在社交媒体上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她在购买一家面包店的“剩菜盲盒”后,发现里面的食物已经发酸变质。商家给出的解释是面包没有过期,可能是冷藏面包放在了常温柜台,因天气炎热导致奶油变质,并表示将会全额退款。该博主随后更新称,“没有接受退款,希望商家注意点,我是再也不敢买了。”还有一位“剩菜盲盒”的常客告诉记者,“即便是同一品牌的不同门店,或者同一门店的不同时间,开出的盲盒也可能大相径庭,有时开到的食物不喜欢或不合胃口,就扔掉了。”
“这可能是另一种变相浪费。”许莉指出,出现上述现象是因为盲盒通常折价售卖,经营者可能会将质量较低的食品放入盲盒中,以次充好,从而影响食品的口感和品质。此外,食品的保存、运输等环节也可能导致食品变质、发霉。张钦昱进一步解释,“剩菜盲盒”主打“剩菜”,也就是说食物剩余的保质期较短,相较于其他网购食品,更易发生食品过期变质等问题。
“消费者在不能直接挑选食品的交易方式下,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相应地,也给某些别有用心的商家留下了可乘之机,加大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周鑫旺表示。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尝到“剩菜盲盒”甜头的同时,也在被动接受着“剩菜盲盒”看不见的潜规则——比如,一些经营平台和商家就“剩菜盲盒”达成“不退不换”的“共识”,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比如,大多数“剩菜盲盒”未标明生产日期、制作时间、保存条件等信息,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举证困难;此外,如何利用“剩菜”是灰色地带,尚无明确经营规范。
面对“剩菜盲盒”潜规则
消费者该如何应对?
提要三:消费者不应为盲盒的隐蔽性买单,商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若遭受侵害,可依法维权,请求消费者协会支持,要求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干预。
那么,一旦食用“剩菜盲盒”导致健康受损,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对此,赵占领表示,可以向食品销售方也就是盲盒的经营者主张要求赔偿。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周鑫旺告诉记者,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赔付后可再向相关责任者进行追偿。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其明指出,如网络平台明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首先要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并请求所在地消费者协会给予协助,让其组织并参与调解。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向经营者主管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如投诉后仍无法解决,应及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孙其明说。
由于“剩菜盲盒”交易中可能存在“不退不换”的潜规则,如果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不新鲜食品或不适合自己吃的食品,能否主张退货或赔偿?
对此,张钦昱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是强制法,所有经营者必须强制履行,无论经营者是否有以次充好的主观意图,还是经营者是否与消费者有“不退不换”协议,只要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便可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周鑫旺则指出,“剩菜盲盒”交易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应当遵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违法经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赵占领看来,购买到不新鲜的食品以及不适合自己吃的食品要区别对待,看商家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尽到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如若在食品没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消费者因不适合自己吃、不爱吃、对食物过敏为由申请退货退款是无法得到支持的。”赵占领强调。
对于“盲盒”未标明相关产品信息导致证据不足、维权困难的问题,周鑫旺提醒消费者可以通过保留食品样本的方式来留存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维权困难时还可请求相关部门协助。张钦昱建议,购买“剩菜盲盒”的多个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的规定,联名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忙;此外,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14条的规定,请求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干预。
“‘剩菜盲盒’只有在依法经营的底线内、在食品安全的红线内进行推广,才能实现长远发展。”许莉最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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