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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讯息:“以劳代偿”让生态破坏者变成守护者


【资料图】

迟末 作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时,依法向两名被告人发出了该院首份《巡湖守护令》。《巡湖守护令》是鄱阳县人民法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将被告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成生态守护者,以便更好地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与水产资源而推出的一项创新举措。

(据《人民法院报》)

2022年10月,鄱阳湖水位下降,两名被告人来到鄱阳湖区石头咀水域,共同使用一副废弃的渔网进行捕鱼,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鄱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案件审理中,两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表示愿意守护鄱阳湖区生态。法院向两被告人发出了该院首份《巡湖守护令》,责令两人在鄱阳湖区石头咀水域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湖面巡查、垃圾清理,发现他人捕鱼、电鱼、毒鱼等情况及时向湖域管理部门报告,并承担宣传鄱阳湖环境保护等工作。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将环境侵权责任细化为“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两种情形,这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了实体法依据。通常情况下,像此类案子的肇事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鄱阳县人民法院让两被告人“以劳代偿”,既体现法治的人性化温情,又有利于教育和改造违法人员。正如该法院有关人士说的,责令两被告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劳务代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目的就是让被告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成生态守护者,参与到鄱阳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

“以劳代偿”不同于以往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方式,不是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而是以巡湖、清理垃圾等工作形式,让其主动参与环境生态保护,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这样可以起到比让其赔偿费用更大更好的社会效益。

“以劳代偿”方式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宗旨,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罚方式,赔偿义务人通过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替代赔偿费用,还能有效解决生态环境诉讼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采取“以劳代偿”方式,既有利于违法行为的纠正,也彰显出司法温度,真正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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